在关于次
债务人可否行使
抗辩权的讨论层面上,当债务人接收到主
债权人所发出的权利转让通知之后,转让行为立即产生效力,作为接收方的权利接受人即刻转变为新的债权人,享有与前任债权人同等的各项权利,而债务人则需要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向这位全新的债权人履行相应的
合同义务。
当债务人接到这一
债权转让通知之际,他便有权针对这一转让行为向新的债权人进行
申诉或辩护。
另一方面,在权利被转让给新的
受让人以后,债务人也同样有权就转让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提出异议或质疑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由此可知,抗辩权实际上是在嘲讽债权人行使债权的过程中,债务人依据法定理由行使特定请求权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
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