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房屋面临拍卖危机时,
当事人能够在此关键时刻迅速筹措款项以
偿还贷款,亦或者相应地向金融机构提出延期还款请求,便可成功保住即将被
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屋。
通常情况下,若
贷款申请人未能按照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导致违约情形发生,则银行有权依法将
担保抵押物进行公开拍卖,拍得价款用以抵扣
贷款人尚未清偿的
债务部分;如尚有余款的,则应将剩余部分退回给贷款人。
此乃
担保债权方基于法律赋予其的权力——优先受偿权利所行使的行为。
依据惯例,担保
债权人在决定启动
房产拍卖程序前,会先行通知所有权人,此时如所有权人能够立即筹集款项偿还欠款或申请适当延长贷款期限,均可避免房产走向拍卖的困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
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