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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再追索权的管辖的规定

对于因票据产生的争议进行法律诉讼时,应根据票据支付地点或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庭拥有审判权,原告有权在这两个法院中自主挑选其一依法提出诉讼请求。
而关于票据的兑付地或被告所在地区域,也同样具有相应的司法权限。
此处所谓的票据支付地,即是指票据上明确标注的支付指定地点;若票据并无印明确切的付款地点,则需以票据付款人(包含其代表付款人)的住址或主要运营场所作为票据付款地来进行司法管辖的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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