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电动自行车驶入
机动车道并发生交通意外时,对于事故责任的判定,依据的是以下详细的规定:
若有充足的
证据证实
非机动车辆驾驶员存在失误或过失,那么需要根据其过失程度来适当降低机动车一方应负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反之,如果无法确定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的话,那么他们最多只需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损害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
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
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