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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和不得减刑有哪几种犯罪

在我们国家,减刑的许可不仅依赖于所犯罪行的性质,还与犯罪情节有着紧密联系。
关于哪些类型的罪犯将无法获得减刑或受到减刑限制的相关规定如下:
(1)对于被判以死刑缓期执行累犯,以及因蓄意谋杀、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及参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而被判以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者,人民法院可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具体情形以及环境等因素,斟酌决定是否对其同时实施限制减刑。
(2)对于涉及贪污罪的犯罪分子,若其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且已执行二年后依法变更为无期徒刑,则需终身服刑不得享有减刑、假释的权利。
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减刑的申请应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减刑建议书,然后由法院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审理。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确实表示悔改并有实际立功举动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给予相应的减刑处罚
然而,所有的减刑都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方可执行,非经法定程序,凡擅自减轻刑罚都是不允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一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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