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着重强调的是,我们并不认为这属于
肇事逃逸现象。
严格意义上来说,
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出于
主观故意或疏忽大意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及时停留在原地等待救援,或者接受相关法律机构的调查处理。
这种超出常规的行为,往往导致事故所引发的民事、
刑事或者
行政责任无法进行明确认定和追究,
当事人有意以此推倭或逃脱自己应负的责任。
更为深入地分析来看,发生交通事故后
逃逸的行为动机通常包含两层意味:
逃避应当承担的抢救责任及回避法律责任的追究。
这种心理状态实质上是积极的,并非被动的消极反应。
然而,即使交通
肇事罪作为一种
过失犯罪类型,单纯的逃逸行为同样表现出了明确的行动故意。
因此,若行动者对于肇事行为心知肚明,且在行为过程中存在逃逸的直接意图,这便符合了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构成要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但是,有
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