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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买卖立案标准

关于【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出售或提供本人行踪的,若被他人用来进行犯罪活动
(2)了解到该行为,但为了利益仍向犯罪分子出售信息者;
(3)非法取得、销售或提供行踪信息、通信内容等超过50条的;
(4)非法获取、销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500条以上的;
(5)非法获取、销售或提供第三、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达5000条以上的;
(6)获取以及销售信息数量未能达到前述标准,但按照特定比例合计后满足相关数量要求的;
(7)获得的利益超过5000元人民币;
(8)在执行职务或提供服务时获得的信息,如售予他人并达到前述规定一半以上的数量或金额的;
(9)曾因为侵犯个人资料而受到刑事处分或两年内受到行政处分者,再次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10)有其他情況严重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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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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