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需要面向广大公众提醒一点,针对案情特别重大、极其复杂的案件,若需行使
拘留、
逮捕等强制性措施时,对于
传唤、
拘传实行的时间限制须控制在24小时以内。
我们要避免以连续不断的传唤、拘传方式变相剥夺
犯罪嫌疑人的自由。
同时,对于被指控
犯罪的
当事人的饮食及必要的休息时间,我们应当尽最大努力加以保障与维护。
值得特别强调的是,我们不能通过连续不间断的传唤或者拘传,将犯罪嫌疑人变相地关押起来,而且,在执行传唤或者拘传的全过程中,都应该保障被告人的饮食以及必要的休息权利。
《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
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
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