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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需满足哪些条件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行政诉讼的提起需满足如下几个法定条件方能被相关司法机构受理处理:
首先,作为行政诉讼的发起人必须为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关者或对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甚或是其他依法可进行该项诉讼活动的主体;
其次,请求须具备明确的被告身份;
再次,诉讼主张应当提出具体的请求事项及支持其诉求的依据与证据材料;
最后,诉讼请求应合乎人民法院的职权范畴,并且应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权范畴之内。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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