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即便在警方已经掌握嫌疑人相关
证据的情况下,如果同时具备该法律条款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例如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单独适用
附加刑等;或者嫌疑人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的
刑罚,但若采取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发社会风险;又或者是
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的疾病、无法进行正常的生活自理,以及正处在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嫌犯,并且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再者是由于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尚未来得及办结,为了防止干扰
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此时也需采用取保候审措施。面对以上种种情况,法院、检察部门以及公安机构都有权按照实际需求,做出是否批准对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因此,尽管警方掌握了证据,并不能完全排除
办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