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系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是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对符合特定情形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保障审判和
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准许其在特定的环境中暂时免受
羁押,并通过一系列的监管措施来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判处的
刑罚、犯罪嫌疑人的健康状况、是否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以及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等因素。针对“取保候审是否会产生
传票”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上述法律条款中得出结论,即取保候审本身并非一个独立的
诉讼程序,而是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手段存在。因此,取保候审本身不会直接导致传票的产生。传票则通常是在诉讼程序中,由法院为告知
当事人参与庭审或其他诉讼活动而依法签发的一种法律文书。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仍需参与后续的诉讼活动(例如庭审),那么他们便有可能接收到来自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传票。然而,这仅仅是诉讼程序中的一环,与取保候审本身并非同一性质的
法律行为。总而言之,取保候审本身并不会引发传票的产生,但是在涉及到后续的诉讼活动时,当事人仍然有可能接到传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