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可适用于四类特定情形下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当这些人员身陷囹圄之际却又符合前述任何一项条件外加不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潜在危害的大前提下,依照相关法律,他们有权向审理该案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能否实现当日即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其中包括案件的详细情况、所掌握的
证据材料的完备程度、
司法机关的工作流程等等诸多因素。因此,最终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必须由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与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