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款的法律规范,若夫妻双方协同参与、明晰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
犯罪活动,且为之提供了关键性的技术支援或协助,
情节严重者,则均有可能面临
刑事追责。若在协同过程中,二人各自发挥所长,例如,丈夫负责提供核心技术支持,妻子则专注于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那么根据实际情况,将有可能对他们进行分别追责。倘若他们的行为已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且与此同时还触犯了其他相关
罪名,那么应按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行和
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