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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拘期间在哪里办取保候审

本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明确表明行为人的取保候审权可委托给公安部门、司法检察机构或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具体而言,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状况满足了上述条例中涉及到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在未来的庭审过程中有可能被判处管束、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或者有可能被判处罚金以上的刑期,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又或者是因为身体健康问题,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再者就是在羁押期限已经结束,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并且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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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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