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例,明确表明
行为人的取保候审权可委托给公安部门、司法检察机构或国家审判机关行使。具体而言,如果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状况满足了上述条例中涉及到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在未来的庭审过程中有可能被判处管束、
拘留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罚;或者有可能被判
处罚金以上的刑期,但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又或者是因为身体健康问题,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正在哺乳期的母亲,同样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再者就是在
羁押期限已经结束,案件还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并且需要进行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都可以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而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则由公安机关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