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倘若患有癌症的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时满足此条文中“(三)患有严重疾病、且日常生活无法自主料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是需以母乳喂养自身婴幼儿的妇女,在此种情况下对其实施
逮捕将不至于引发不必要的社会危害性的”的筛选标准时,可依法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综上所述,若该癌症患者确实符合上述所提条件,并经慎重评估,判断其如进行取保候审则几乎不会导致任何社会潜在危机,那么依照现有相关法律
法规,提议
申请取保候审应属合法合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