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欲确认自己是否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您可参考有关的法律文件或是直接向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机构进行咨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67条所明确的内容,在以下四大情况之中任一项得到满足的
犯罪嫌疑人、被控告方,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做出是否对其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决定。当已实施相应取保候审措施时,
受害人会收到相应的
取保候审决定证书或释放通知等法定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