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准许被
强制措施人采取
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首先,针对那些
犯罪情节轻微,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对于那些可能会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者,对于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以及在
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案件尚未办理完毕且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于
共同犯罪的
当事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这需要根据他们各自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如果这些共同犯罪的当事人满足了上述任意一种情形,比如可能被判处的刑罚相对较轻、身患严重疾病、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并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那么根据本法条的规定,他们是有权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的。然而,如果这些共同犯罪的当事人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条件,那么根据本法条的规定,他们可能就不具备
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因此,是否能够为共同犯罪的当事人批准取保候审,必须要根据他们的具体案情和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而不能简单地做出一刀切的结论。如果这些共同犯罪的当事人满足了上述任意一种情形,那么根据现行的法律
法规,他们是有权利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