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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直接取保候审怎么办

倘若犯罪被告之人或嫌疑人并不满足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六十七条所设定的取保候审标准,则他们可能无法直接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此类状况之下,犯罪被告之人或嫌疑者可考虑与负责审理此案的司法机构进行有效沟通,以深入探究未准许其进行取保候审之具体原因,并根据这些缘由来制定相应的对策,例如增加提供保证人或财产作为担保,或者提交其他能够显示其减少对整个社会威胁的相关证据文件,从而期冀能够转变司法机构对此事的态度,或者耐心等候司法机构在重新评估该案情之后,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若犯罪被告之人或嫌疑人认为司法机构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他们亦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相应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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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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