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列举的相关内容,若
当事人(父亲)已遭
起诉为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且判决结果有可能包含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
刑罚方式,同时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其行为并未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的情况下,理论上是具备
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仍需要经过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依据实际案情进行综合判断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