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我照料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倘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话,是允许实施取保候审措施的。因而,若个人所患疾病确实致使其实施的行为无法保障自身生活所需,并且同时满足了取保候审的其他相关要求,例如未发现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那么疾病便有可能成为
申请取保候审的正当理由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