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出狱之后的罪犯(包括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如下状况之一者,便可提出
取保候审申请:
1.被依法判定可能会受到
拘役或
管制刑期等较轻
处罚的;
2.即将面临
有期徒刑甚至更重的
刑罚惩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能有效避免对社会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
3.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期妇女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若能保障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的;
4.在
羁押期间已满,但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仍需继续进行取保候审的。在出狱之后,只要罪犯满足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并且其行为并未对社会构成威胁,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