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
借款合同领域,其具有如下显著且独特的法律属性:
首先,借款合同的履行主体必须具备法定的相应资质和能力;
其次,借款合同实质上是一份涉及资金转移及处分配权的协议;
再次,银行借款作为一种商业行为,属于
有偿合同的范畴。
此外,该类合同通常被界定为诺成性合同,即无需实际交接贷款便可生效并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再者,这类合同常以双务形式呈现,即借贷双方所承担的义务互为因果;
接着,银行借款合同被视为典型的要式
合同类型,即其正式签订时需要遵循特定的书面格式要求;
最后,从法律本质来看,银行借款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货币资产而无法包括其他任何形式的财产。
《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