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针对肢体实施殴打或蓄意伤害的行为,均可通过
治安管理措施加以追究。若头部创伤由此类行为导致,则此类伤害有可能构成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违法行为,进而依据法律要求,可以采取相应的治安管理手段进行惩处,包含但不限于
拘留及罚款等
处罚方式。不过,根据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若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察觉,将不再予以处罚。这也就意味着,倘若因头部创伤引发的伤害在事发后六个月内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那么对此类行为便不再进行处罚。综合以上分析,若头部创伤系由殴打或
故意伤害所致,且此种行为在六个月内被公安机关查获,则可依法采取治安管理措施进行处理。反之,若超过六个月的时限,则不再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