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国国法典之《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业者、企业及其他诸位单位的员工,在其职责范围内,故意利用职务上可能存在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
涉案金额达到了一定程度,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被判定犯下了
职务侵占罪。具体而言,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编造
虚假信息、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一定标准。若涉案金额巨大或特别巨大,则将面临更为严重的
刑事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