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交通
肇事罪被归类为
刑事案件的范畴,其
二审程序的启动是法定的。若被告人对
一审宣判结果持有异议,可依法在合理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由检察机关作为
诉讼代理人向同级法院提出
抗诉申请。
二审法院在收到上诉或抗诉请求后,应根据案情的实际状况,做出相应的审判决策。若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方面准确无误,且
量刑恰当,则应
驳回上诉或抗诉请求,维持原判;反之,若发现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或量刑失当,则应依法予以纠正,即
改判;倘若事实不清或
证据不足,可在查清事实真相后予以改判,或者裁定
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然而,若案件已被
发回重审后再次上诉或抗诉,二审法院应依法作出
终审判决或裁定,不得再行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
民法院对不服第
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