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关于被
取保候审后提起公诉的通知事宜,应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
民法院进行
全权负责。上述
司法机关在接获
起诉书或
判决书之后,须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尽快对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发出告知通知。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判有相应刑期,那么该项工作将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裁定不
起诉或免于
刑事处罚,则由人民检察院负责通知;而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
撤案的情况,则由公安机关负责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
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
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
当事人”是指
被害人、
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
法定代理人”是指被
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
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
近亲属、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