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收到有关
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后,须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若未能批准上述请求,应向申请人予以明确通知,并详细阐明未获批准的原因。据此,关于变更
拘役或
拘留等强制性措施的请求,受相关部门应对其在处理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给出决策结果,同时也需将决策结果以及决策理由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