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项
刑事法律制度,其主要功能在于预防及避免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逃避司法机构的调查、审查以及审判程序,从而
保证刑事诉讼过程的有序畅通。然而,此条款中并未明确地规定对于已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否可以再次提出
逮捕。也就是说,取保候审的首要目的在于防止已处于旷世边缘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再度实施任何形式的
违法行为,包括对社会
公共安全造成威胁的罪行或者对正常社会秩序构成侵犯的行为等等。若在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了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且这些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就有必要重新考虑是否需要对其实施逮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倘若被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执行期间严重违反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相关规定,那么
司法机关有权对其进行逮捕。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存在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司法机关就应当依法对其提出逮捕申请。总的来说,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否可以再次提出逮捕,但是根据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现严重违反规定的行为,且这些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那么司法机关就应当依法对其提出逮捕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