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在特殊情境中针对涉嫌
违法行为者采用之一种强制约束手段,然而这并不与
逮捕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若认定嫌犯在预谋实施
犯罪、已实施犯罪或是犯罪后有意自尽或者逃脱等情况时,有权对其实施刑事拘留。相较之下,逮捕则是在刑事拘留之后,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嫌犯具备充足
证据证实其
犯罪事实,并可能面临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时,所采取的更为严格的
强制措施。在刑事拘留期间,若公安机关发现嫌犯确有犯罪事实且符合
逮捕条件,可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
批准逮捕。逮捕通常需具备更为充分的证据支撑,且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因此,刑事拘留并非自动等同于逮捕,而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暂时性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
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