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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更改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每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所采取的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存在不适当的情况时,均应立即予以撤销或做出相应的变更。当公安机关决定将已经被逮捕的人员释放或者是调整逮捕的相关措施时,必须要向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进行通报。因此,对于取保候审的变更,我们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法律程序,由相关的司法机构依法作出决策,并且通知到所有相关的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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