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要求取保候审的
担保人为确保被取保候审者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而遵守保障义务,担保人务必满足下列各项标准条件:首先,担保人应无任何与案件的关联性;其次,担保人需具备充分的履行
保证义务的能力;再次,担保人须享有
政治权利并人身自由未受任何形式的限制;最后,担保人还需要拥有稳定的居所及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以上所有条件的设定,都是为了确保担保人能有效地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管,以防其逃避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
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