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对于触犯
猥亵罪名的嫌疑人员在经
拘留之后,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正式申请以获得
批准逮捕的许可。在人民检察院对该项申请进行审查和审批过程中,若其认定相关案件具备合法
逮捕的资格和条件,则应依法作出相应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即刻执行上述决定。另一方面,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持有不同意见或需要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取证工作,亦会同时将此情况通知到公安机关。最后,若人民检察院经过深入分析与评估后认为相关案件并不满足
逮捕的条件和要求,也应详细阐述其理由,并向公安机关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