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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诱供的口供能立案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均应依法予以排除。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现证言是由不正当手段诱供所得,相关的证言则不可被当做审查起诉意见、起诉判断以及审判的参考依据。因此,如有证据证明证言为非法诱供所获,务必要依法进行排除,不得以上述这些证言做成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最新修订: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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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段文超律师擅长:合同事务、债权债务、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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