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与渎职罪的主体范畴并非完全吻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贪污罪而言,其主体身份包括所有
国家公职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个体,甚至包括与上述人员存在串通行为的
共同犯罪者。然而,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则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中包括
滥用职权罪及
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尽管贪污罪与渎职罪均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但是贪污罪的主体范围更为广泛,涵盖了受委托负责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个体以及共同犯罪者,而渎职罪的主体则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两种
犯罪的主体范畴确实存在着显著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