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所立之规定,构成受贿
犯罪需同时具备如下各项条件: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职权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馈赠的贿赂物,以此换取为他方提供某种特殊利益。若国家公职人员在与他人进行的经济商业交往过程中,违背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收取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且将其擅自据为己有,亦应视为
受贿罪的实行情形同样予以惩治。如果说国家公职人员只是收取了他人财物而没有为之提供任何形式的服务,假如此种情形是基于职务便利而非法收取的,然而并未能为对方争取到任何实质性的利益,那么这种情况并不完全符合我们之前提到的
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受贿罪不仅仅涉及到收取财物,更重要的是需要为他人谋求利益。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收取财物之后并未为他人谋求到任何利益,那么他们可能就不会被判定为犯下受贿罪。然而,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收取财物之时曾承诺会为他人谋求利益,但是后来却未能兑现这个承诺,那么这很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受贿罪。因为承诺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一项必要条件,即便最终并没能真正地为他人带来任何好处,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故而,对于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判断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加以深入剖析,包括对涉事国家公职人员的身份、职务、收取财物的性质及数量、是否存在为他人谋求利益的承诺以及实际行动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如果收钱未办事的行为符合我们之前提到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构成受贿罪;反之,则可能无法被判定为构成受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