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涉及到的关于
上市公司持有股份比例的相关规定,其主要目的在于防止恶意收购事件的出现,具体来说就是在实现了已经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以上之后便有权终止上市。
换句话说,
持股比例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防范对
股权收购的限制现象,也就是如果广大的中小股东在此次收购过程中对收购提议做出了积极回应并达成协议,使得收购者最终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数量超过已经发行的股份总数的75%,那么将被禁止继续上市。
因此,在判断上市公司持股比例时,需依据上述实例来做出相应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第八十六条
收购
要约的
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