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车辆的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警方有权实施法定的留滞车辆措施,该项期限固定为30个自然日,而在些例外情况下,经获上级部门批准或许可,可以将留滞时间再度延长至30天。
然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并完成了相应的
证据收集工作后(通常指在死者生命停止后第三个工作日),需立即提请法定鉴定机构,展开有关事件的专项检测和技术鉴定工作,并且双方协商确定的鉴定时限不得超过二十个自然日。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