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司法程序之中,当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取得受害者及其
家属的谅解之后,他们便有可能得到取保候审的待遇。取保候审这种非
羁押性审查手段,常常适用于那些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是可单独适用
附加刑罚,以及那些因患有严重疾病、孕期妇女或正在为新生儿哺乳的母亲等特殊情况的人。尽管谅解书能够成为法院减轻
刑罚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但决定是否给予取保候审,仍需要全面评估案件的具体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