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了
取保候审手续后,被控告人须遵照法院指定的时间与场所出席庭审活动。在一般的情况下,法院会预先以
书面形式传达对被告人和其辩护律师的庭审通知,包括庭审的确切日期、时间及地点等详细信息。被告方应当严格依据通知规定的时间准时到达法院,并携带所有必要的取保候审相关文件资料。在
诉讼审理过程中,被告要全然遵守法庭的各项规范要求,对于法官所提出的问题务求诚实作答,并且亦享有自行辩护或者聘请律师代为辩护之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