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适用取保候审制度之后,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有可能面临再次被采取该措施的情况,这种现象往往出现在原有的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到期,或者需要对原来的
担保方式进行变更之时。若此期间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约束,并且案件仍然处于审判阶段,那么
司法机关便有权决定继续采取取保候审的
强制措施。当此类情况发生时,将会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确定相应的
取保候审条件及其
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