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取保候审申请事宜,通常情况下均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进行负责处理。在某个特定时间段内,若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例如有可能被判处
管制或
拘役或者是单独使用
附加刑的罪犯,亦或是可能被判
有期徒刑以上的严
重犯罪分子,同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存在着诸如患有严重疾病、日常生活无法自主照顾、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母亲等特殊情况,这时便具备了
申请取保候审的基本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