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罪犯通常并不实行取保候审制度。这是因为,取保候审属于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
强制措施,通常仅适用于那些可能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等较轻
刑罚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还包括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通过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导致社会
公共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由于无期徒刑所代表的严厉程度,往往意味着被告人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他们并不符合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