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使用和随后归还他人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并不符合盗窃
犯罪的认定标准。因为在盗窃犯罪中,必须存在蓄意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主观意愿,也就是意识到自己所支配的物品实际上属于他人,并且试图长期霸占该财产的所有权。然而,如果在误用他人电动自行车之后能够迅速察觉错误,并采取积极措施将其归还给原主,那么就可以证明
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之意图,从而无法满足
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但是,如果行为人在发现错误后未能及时归还,或者在此过程中有其他恶意行为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下则可能会被视为侵占罪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
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