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刑事案件
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刻都有权
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且对此种会面的次数及时间并无任何限制性规定,此项条款的实施无疑有力地确保了辩护律师能够全面深入掌握案件情况,更加高效地维护涉案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
辩护人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