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
法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文规定,
行贿罪的施动者应为向
国家公职人员实施具体
行贿行为的自然人或
法人机构团体,其进行行贿行为的根本动机在于寻求和获取不当利益。基于此,行贿罪的特定
被害人应当是国家公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
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