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相关规定,对个人采取
刑事拘留措施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首先,该人正处在预谋实施
犯罪、实际
实行犯罪或在
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即被察觉的阶段;其次,被害者或是现场目击者能够明确地指证其为
犯罪嫌疑人;再次,在其居所或近距离范围内发现了
犯罪事实的确凿
证据;另外,犯罪事件结束后,该人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在逃亡过程中;此外,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最后,该人未透露真实姓名和居住地址,身份无法确定,并且具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以及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
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
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
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