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中所涉的“占有”之意,特指未经合法途径擅自占用他人财产的
违法行为。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所定,侵占罪包含了两个类型:一是将原本应由自身妥善管理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超出特定标准,并且在被要求返还时却予以拒绝的行为;二是将他人
遗失物品或
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同样需满足
数额较大的条件,同时还需表现出对归还请求的坚决抵制,即拒不交出的行为。以上所有行为均涉及到非法占用他人财产的情况,并且只有当
非法占有的金额达到“数额较大”,且伴随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情节时,才能构成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将他人的
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