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批准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或者
犯罪嫌人是否需要出席法庭审理,主要依据法律
法规中的具体条款而定。依据我国
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这一
强制措施主要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被告人或犯罪嫌人,旨在确保他们在被释放后不会对社会产生潜在威胁。然而,该法条并没有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的人员是否必须亲自出席法庭审理,但是在实践中,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通常需要在法庭上出庭,以证明自己严格遵守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有助于法院对案件进行全面、公正的审理。因此,除非有特别的规定或者情况,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应该积极参与到法庭审理过程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