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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院期间能否取保候审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犯罪嫌犯或被告若在检查院审理阶段且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时,则有权利申请获得人身自由的保证书——取保候审,如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判处罚金、没收财产附加刑惩罚,也有可能受到最高刑期达到原罪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惩罚,但同时又具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条件;或者是由于身体状况不佳,无法自理生活,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能通过取保候审来保障其基本权益;再者,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因此,在检查院审理期间,只要犯罪嫌犯或被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理论上都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最新修订: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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