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
犯罪嫌犯或被告若在检查院审理阶段且符合其中任何一种情况时,则有权利申请获得人身自由的
保证书——取保候审,如
犯罪行为可能导致判
处罚金、
没收财产等
附加刑惩罚,也有可能受到最高刑期达到原罪三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甚至
死刑的惩罚,但同时又具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性的条件;或者是由于身体状况不佳,无法自理生活,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也能通过取保候审来保障其基本权益;再者,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但由于各种原因,仍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请。因此,在检查院审理期间,只要犯罪嫌犯或被告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理论上都有权
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