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阐明的原则,是否能采纳取保候审方式主要基于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个体状况。在个体具备如下条件时,才能够批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可能会面临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或者罪犯可能会遭受
有期徒刑以上刑期,但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任何社会危害;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身患
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我照顾,乃至孕妇或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但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又或者是在
羁押期限已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且需要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对于涉及
盗窃金额为1万5千元的案例,能否采纳取保候审方式需进行具体分析。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下的
刑罚,并且通过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带来威胁,那么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他们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资格。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他们是否有资格取得
保释,还应考虑到他们是否有再次
犯罪或逃避审判的可能性。因此,是否能够采纳取保候审方式需根据每一个特定案例,由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共同做出决定。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满足以上法条中的任意一项条件,则可以向相关机构提出申请以寻求取保候审的机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